袁毅诉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00
原告袁毅,住赤水市。

被告甘小林,住赤水市。

被告宋德银,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毅诉被告甘小林、宋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袁毅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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