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甘小林,住赤水市。
被告宋德银,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毅诉被告甘小林、宋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袁毅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被告甘小林,住赤水市。
被告宋德银,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毅诉被告甘小林、宋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袁毅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