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宇诉邓光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59
原告刘宇新,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贾泽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春雨,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光忠,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华,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个体户,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陈金红(王文华之妻),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水市。

原告刘宇新与被告邓光忠、王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宇新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宇新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宇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8.00元,经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明富

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

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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