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友海与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9
原告赵友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昌强,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首先。

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习水县土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胜,镇长。

被告四渡赤水纪念馆,住所地:遵义市习水县土城镇。

法定代表人罗永赋,馆长。

第三人孙淑荣,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海诉被告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四渡赤水纪念馆及第三人孙淑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海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友海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友海撤回起诉。

诉讼费26654元,减半收取13327元,由原告赵友海负担。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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