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福强、祝进先、赵益平诉被告赵小军、王启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9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强(又名赵付强、赵富强),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进先,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赵福强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益平(又名赵转群),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虎,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系赵福强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军,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赵福强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康(又名王启康),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仁怀市。

原告赵福强、祝进先、赵益平诉被告赵小军、王启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4)仁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赵福强、祝进先、赵益平、赵小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唐永群

审判员  叶 涛

审判员  郑华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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