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与李明红、仁怀市老社长知青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9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梅,住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红,住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老社长知青火锅店,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

经营者杨启刚,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王春梅与被上诉人李明红、仁怀市老社长知青火锅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春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春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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