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广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江,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息烽县永靖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如初,男,回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如善,男,回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
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卓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洪江、郭如初、郭如善及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以邮寄方式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并书面表示撤回上诉,主动履行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