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6
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选刚,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宏源建设事业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宏源建设事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被告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1月22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此 页 无 正 文 )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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