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朝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刚,四川省泸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自行找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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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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