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
委托代理人杜永松。
被告陈中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运琴,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中林、王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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