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朱光银,该社主任。
被告罗灿建,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与被告周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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