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文艳、王照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55
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艳,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照维,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艳、王照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40.00元。逾期后,原告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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