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宇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 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唐佳琳,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佳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佳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3.00元,减半收取5,336.50元,由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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