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谷德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合飞与被告谷德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合飞以本案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好了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合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合飞承担。
审判员 高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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