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5
原告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方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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