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建忠,其它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平诉被告黄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昌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建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昌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昌平撤回对被告黄建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朱昌平负担。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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