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忠书诉刘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4
原告朱忠书,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太平场。组织机构代码:72033XXXX。

法定代表人郭维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天贵,四川省邛崃市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忠书诉被告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刘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朱忠书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逾期后,原告朱忠书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朱忠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忠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助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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