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传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兵诉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治兵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传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兵诉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治兵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