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县枫香镇当坝采石场,住所地:遵义县枫香镇青坑村。
法定代表人方守峰,该采石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罗天学,该采石场负责人。特别授权。
原告朱正国诉被告遵义县枫香镇当坝采石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纠纷已得到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纠纷已得到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朱正国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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