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明初,湖南省慈利县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领,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兆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对原告周克新、汪明初与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被告华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移送二审时,原告周克新、汪明初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法律文书款83908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周克新、汪明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法律文书款83908元予以保全。
申请费859元,由原告周克新、汪明初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先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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