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4
原告钟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丽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