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4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