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银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郑银吉,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定刚,遵义县法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昌、郑银国诉被告郑银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银昌、郑银国以其与被告系亲兄弟,应以亲情为重,为了家庭和睦,决定自行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银昌、郑银国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银昌、郑银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银昌、郑银国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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