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牟明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邦诉被告牟明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荣邦撤回对被告牟明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荣邦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杰
")被告牟明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邦诉被告牟明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荣邦撤回对被告牟明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荣邦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