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3
原告郑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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