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贤德,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谭礼强。
原告赵正彬与被告陈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彬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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