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3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陆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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