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永孝,约67岁,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会诉被告张永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会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正会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被告张永孝,约67岁,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会诉被告张永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会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正会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