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成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负责人佘远良,该驾校校长。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会平与被告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平于2015年5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平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先志
人民陪审员 刘发会
人民陪审员 杨安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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