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莎诉高久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9-01 02:53
原告章莎,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章娅,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章城,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章伟,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章娅、章城、章伟的监护人章莎,系章娅、章城、章伟之姐。

原告章义榜,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李兴碧,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章义榜、李兴碧的委托代理人章莎,系原告章义榜、李兴碧之孙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启权,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陆远分,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高久明,重庆市南川区人。

被告遵义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县南白镇商贸城白龙社区万寿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4111XXXX。

法定代表人刘仕珍。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113XXXX。

负责人张家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登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章莎、章娅、章城、章伟、章义榜、李兴碧、刘启权、陆远分诉被告高久明、遵义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莎、章娅、章城、章伟、章义榜、李兴碧、刘启权、陆远分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莎、章娅、章城、章伟、章义榜、李兴碧、刘启权、陆远分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莎、章娅、章城、章伟、章义榜、李兴碧、刘启权、陆远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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