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冯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张某某 ,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舒万发,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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