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文诉李永卫、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张金文,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四川省德阳市人。

被告李永卫,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洪,40岁,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金文诉被告李永卫、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文以被告均居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由其待后到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金文承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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