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与被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村民组57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赵国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诉讼代表人赵锡坤,贵州省遵义县人。

诉讼代表人何化云,贵州省遵义县人。

诉讼代表人赵应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诉讼代表人赵正田,贵州省遵义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祥吉,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蒲廷文,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诉被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以主体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主体不明确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承担。

审 判 长  罗信亮

人民陪审员  邓清秋

人民陪审员  邓旭庄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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