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赵立生,该村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章艳,遵义县泮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纯治,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第三人蔡凤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诉被告陈纯治,第三人蔡凤珍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需要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澜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陪 审 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