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与被告陈纯治,第三人蔡凤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

负责人赵立生,该村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章艳,遵义县泮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纯治,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第三人蔡凤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诉被告陈纯治,第三人蔡凤珍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需要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澜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陪 审 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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