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愿,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博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博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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