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松柏。
被告梁开婵,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邹井亮,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开婵、邹井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3.00元,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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