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春林、遵义金龙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泽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熙、周静昀,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林,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遵义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春林、遵义金龙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正在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07元,减半收取18953.5元,由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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