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诉被告陈纯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住所地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

负责人赵立生,该村村民组长。

诉讼代表人张国清、康长亮、赵立生、牟成远。

被告陈纯治,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宋兆胜,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诉被告陈纯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泮水镇永安社区正丰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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