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世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山。
被告涂中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涂中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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