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泸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2
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愿,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泸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泸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陆续付款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陆续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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