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洪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