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攀,遵义市人,系周尧治之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毕大梅,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宣佐,遵义县苟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尧治诉被告毕大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尧治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尧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尧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尧治承担。
审判员 李家凤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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