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