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永光与被告汪景英、刘保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周永光,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汪景英,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刘宝健,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光诉被告汪景英、刘保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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