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周某某(又名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福杰,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又名何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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