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方新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周博文, 1955年7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太贵,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邓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方新翔,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方新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博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周博文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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