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守强,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己,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戊诉被告钟某戊、钟某戊、钟某戊、钟某戊、钟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钟立云以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戊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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