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钟某戊,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己,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戊诉被告钟某戊、钟某戊、钟某戊、钟某戊、钟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钟立云以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戊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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