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波诉周建华不当得利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赵立波,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全明。

被告周建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波与被告周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波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波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立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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