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国先诉被告遵义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冶金建设公司、赵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51
原告朱国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贵州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赵进(赵静),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先诉被告遵义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冶金建设公司、赵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国先负担。

审判员  杨学东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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