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迪、卫昭斌,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明军,主任。
被告李恩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张仁碧诉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李恩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仁碧以本案属行政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仁碧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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