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伟平诉被告何德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0
原告赵伟平,湖南省衡山县人。

被告何德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卢瑶,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赵伟平诉被告何德珍、卢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伟平于2015年8月1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伟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赵伟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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